国家能源局:自发自用绿证暂不交易!三省试点政策落地,分布式光伏开发迎来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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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7-23 17:58来源:分布式光伏工商业
国家能源局《浙江、河南、广东三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正式落地

该方案首次明确将所有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全面纳入绿证核发范围——无论项目规模大小或接入电压等级高低,只要符合绿证核发的通用条件即可。

但《方案》同时划定了关键限制:只有上网电量部分有资格进入绿证市场交易

这意味着此前被排除在绿证体系之外的大量分布式项目获得了参与碳资产交易的"通行证",但同时项目自身收益率模型也将被重塑——投资者需即刻调整其运营与交易策略

一、绿证核发格局生变,分布式项目全面接入市场

1.0 绿证机制的诞生与早期演变

中国绿证制度初始阶段,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动集中式风光项目的市场化定价体系。这一阶段,以传统大型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为核心指标进行核发。无论是国家能源局主导的"平价项目"指标,还是部分资源丰富省份的集中式风光电站,其发电主体都成为了早期绿证的核心来源。

这一机制虽在市场化方向上迈出重要一步,但早期绿证供给有限,加之彼时强制认购体系尚未建立,绿证定价一度呈现"有价无市"的虚高状态。

2.0 时代的来临:扩容、细分与强制认购驱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标志着绿证市场进入全新阶段,其核心变化包括:

  • 核发范围扩大:除集中式风光项目外,分布式光伏(含户用)、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项目均被纳入绿证覆盖范围。

  • 来源属性明确:启动区分"常规式绿证"(上网电量)与"分布式绿证"(含自发自用);

  • 强制消费机制启动:明确要求重点企业用户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权重,并配套绿证认购机制。

至此,绿证体系覆盖几乎所有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政策为分布式项目打开市场通道的意图已然显现。

二、核发新政要点拆解:分布式电量如何变现绿证价值?

本次《浙江、河南、广东三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方案》核心变化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 分布式项目首次进入绿证核发范畴

当前核发工作已在浙江、河南、广东三省启动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核发对象包括所有规模、所有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无论项目大小,无论接入点在10千伏及以下配网侧还是更高电压等级网络,只要符合绿证核发的基本要求(包括合规建设、计量准确等标准),均有资格进入绿证体系,成为"常规绿证"的有效构成部分。

2. "上网"成为绿证交易唯一前提

此前绿证政策虽已开放分布式准入窗口,但对自发自用部分绿证的交易属性一直未有明确定位。

此次《方案》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明文指出:"项目所发电量中市场化交易(含上网交易)电量可核发绿证并进行交易"

这一定性意味着:

  • 凡未进入电力交易市场的电量(主要指自发自用部分),其绿证无法实现流动性

  • "上网交易"被定义为绿证变现的必要条件——这直接关联到项目收益率模型的重新测算

3. 绿证类别统一,但交易权受限

此次分布式光伏项目所生成的绿证,其属性与集中式项目统一划定为 "常规绿证"——即技术上可与大型项目绿证并行流通,具备同等的环境权益属性与市场价值基础

但在具体运行中,受限于"仅上网电量可交易"这一规则,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所对应的绿证仍无法流动。

最终结果将是:分布式项目的绿证实际交易量仅等同于项目上网电量部分所产生的绿证数量

4. 不同分布式光伏类型绿证核发规则对比

项目类型

运营模式

绿证核发规则

交易属性

全量自发自用

全部自用

按发电表计电量核发

不可交易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自用+上网

自用电量部分核发

不可交易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自用+上网

上网电量部分核发

可交易

全额上网

全部上网

按上网电量核发

可交易

三、绿证新规冲击:分布式项目收益结构面临重构

这一规则对项目持有方形成直接结构性影响——仅"上网"电量具备绿证变现能力,而自发自用部分仅获得基础电价收益。

对投资者而言,这将引出一个关键课题:如何调整运营策略以最大化绿证收益?

1. 商业模式重塑:从"电费优化"转向"绿证+电费"综合收益

以前投资者倾向于鼓励用户尽可能消纳项目发电(自发自用),因为该部分可获得相对较高的协议电价(通常高于上网标杆电价)。即使剩余电量上网收益折损,自发自用部分的高溢价依然可以支撑项目利润模型。

《方案》实施之后模型发生变化:

  • 自发自用电量只能获得电费;

  • 上网电量同时获得"电费收益+绿证溢价"双重回报

以下通过简化模型的对比说明其影响:

某1MW分布式光伏项目对比分析

(假设年满发电量120万度,其中70%自发自用、30%上网)

项目参数

原商业模式(无绿证收益)

《方案》下商业模式

收益增量/变化





自发自用部分

电费收益:约 84 万元*

电费收益:约 84 万元

绿证收益:0元

上网部分

电费收益:约 30.6万元**

电费收益:约 30.6万元

绿证收益:约 36万元 (按30元/张)***

年度总收益

约114.6万元

约150.6万元

+31.4%(36万元)

*假设:自发自用电费均价1.0元/度(年发电量120万kWh × 70% ×1.0元=84万元)
     **假设:上网电价按各省燃煤基准价均值0.85元/度计算(120万kWh ×30% × 0.85元≈30.6万元)
     ***以当前绿证交易基础单价30元/张为参考(1张绿证=1MWh,上网电量36万kWh可产生约360张绿证×30元≈10.8万元)
     (注:绿证价格具有波动性,不同场景下需另行测算)

现实操作中,投资者或需调整运营策略:

  • 重新评估自发自用比例是否合理,研究提高上网比例的可能性

  • 对存量项目核算"绿证机会成本":因自发自用无法变现的绿证损失金额

2. 交易逻辑重构:绿证渠道开放倒逼开发商优化资产结构

分布式项目开发商常采用的EMC模式面临调整:

  • 如维持用户高比例自发自用,项目将损失绿证收入(尤其在绿证价格上行周期)

  • 引导业主提升上网比例,使项目在满足用户部分用电外,尽可能多地将剩余电力投入市场交易

这将改变项目前期决策参数:

  • 开发阶段需模拟不同绿证价格下的收益变动性

  • 在电价谈判中需要考虑绿证机会成本,避免因协议电价锁定而损失绿证流动性

四、投资者响应:如何顺应政策挖掘结构性机遇?

绿证作为新型资产进入项目收益构成后,持有者需系统化审视其策略组合:

1. 存量项目盘查:合规前置是绿证变现的第一步

并非所有项目天然具有绿证交易资格。

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绿证申领将受阻:

  • 项目备案、环评、电力业务许可等关键程序存在瑕疵;

  • 未按规定配置精准计量装置(如关口电表存在偏差);

  • 违反调度要求或市场交易规则被强制退出;

  • 与电网企业存在未结清费用

建议项目方:

  • 立即启动存量资产合规性排查

  • 对问题点进行备案追溯,补充或修正早期遗留问题

  • 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沟通申领步骤

2. 交易路径选择:最大化项目绿证流动性与收益水平

企业需根据项目自身特性匹配绿证交易策略:

  • 短期策略:在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以挂牌形式出售绿证锁定即时收益

  • 中长期策略:与大型用能企业签订绿证场外交易协议(尤其是当地有绿电消纳责任的工商用户)

同时需持续关注:

  • 绿证价格波动周期: 在供需关系调节下绿证价格会出现动态调整

  • 强制消纳政策动向:各地强制绿证认购目标将直接影响中长期价格稳定性

3. 新增项目开发:绿证参数纳入投资测算基础模型

对于未建或在开发阶段的分布式项目,需对规划进行如下调整:

  • 重点考察接入条件是否支持灵活交易上网电量

  • 构建电价-绿证双因子收益模型,测算不同上网比例下的内部收益率变化

  • 项目申报时强化绿证收益说明,提高融资可行性

以某广东工商业光伏项目为例(1.5MW,年发电量165万kWh)

不同商业模式下的年度收益构成:

(模拟值仅供参考,实际需基于具体电价、绿证定价更新)

随着绿证交易价格逐步攀升(如涨至40元/张以上),模型B在经济性上将进一步超越传统模式。开发商可据此制定阶梯式开发策略,向绿证溢价更高的地区倾斜资源

五、未来政策趋势预判:绿证市场深化对分布式项目的催化意义

此次三省试点释放强烈信号:

分布式光伏即将深度融入国家绿证体系——自发自用与市场交易电量差异化对待将成为长期机制。

1. 绿证交易主体拓宽:中小投资者入场门槛降低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已推动平台系统升级,分布式项目绿证被整合至统一交易品种。未来个人户用光伏投资也可委托机构批量参与绿证交易,实现规模化变现。中小企业分布式光伏将获得更稳定的额外现金流支撑。

2. 分布式资产估值体系重构:绿证成为重要溢价因子

当前分布式光伏在二级市场交易中估值普遍较低。一旦绿证收益计入项目现金流模型,资本市场将调高分布式资产估值预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操作空间扩大。项目本身具备绿证生产能力,将成为金融机构授信的重要增信指标。

六、政策背后的战略信号:分布式能源被纳入"新型电力系统"核心框架

此次绿证核发对象向分布式光伏全面开放,表明国家正在打通市场化收益机制:

  • 绿证"流通权"限定(仅上网电量可交易)实为调控工具: 激励分布式能源通过电网渠道实现更大范围消纳,解决配电网承载能力有限难题;

  • 统一核发属性标志着地位提升: 分布式光伏将与集中式项目公平竞争,享受统一环境权益价值;

  • 赋予投资方选择权: 在自发自用和绿证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结语

当新能源行业还在探讨绿证对市场的边际影响时,分布式项目已通过一条"可交易规则"被动完成了资产收益结构的转型升级。

对于光伏行业投资者而言,绿证不再是一套悬于政策纸面的"虚拟资产",而将成为影响项目可行性决策的关键要素。

自用电量损失的是绿证流动性机会——而选择上网则将获得电价之外的"碳资产红利"。

投资者应在存量资产合规化的基础上,及时构建绿证收益模型、调整交易策略、优化项目开发逻辑。

绿证收益不再是集中式电站的专属权利——当分布式项目也通过上网行为向电网贡献绿色电力时,政策正在以市场化机制给予它们更公正的价值回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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